派出所是否可以出具不予受理的文书?
我去派出所报案,工作人员说不符合受理条件,但没给我出具不予受理的文书。我不太确定他们是不是应该给我出这个文书,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派出所到底可不可以出具不予受理的文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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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派出所是可以出具不予受理的文书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简单来说,如果遇到的事情不属于派出所的职责范围,或者不属于该派出所管辖,派出所是有义务按照规定告知当事人的。当当事人对口头告知有异议,或者无法当场判断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时,派出所就应该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文书。这其实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清楚自己报案的处理结果,同时也能让当事人知道后续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派出所没有按照规定出具相关文书,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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