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派出所不受理案件需要出具什么?

我去派出所报案,说有个朋友骗了我钱,可民警说这不算他们管的案子,不给受理。我就想知道,他们不受理案子的话,按法律规定得给我出个啥东西呀?我得有个凭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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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派出所不受理案件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出的报案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向报案人送达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报案人了解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也表明,对于治安案件的受理同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报案人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不予立案通知书》上一般会详细记载报案人的基本信息、报案事项、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拿到这份通知书后,报案人如果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是涉及到刑事案件,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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