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责任?
我最近因为身体原因在一家医院接受治疗,治疗后感觉身体状况不太对劲,怀疑医院的治疗有问题。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法律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责任呢?是医院不配合提供病历就算吗?还是有其他方面的情况 ,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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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存在以下情形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也就是可能有责任: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医院和医务人员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正常的医疗操作规范来给患者看病治疗。比如说,该做的检查没做,不该用的药却用了等。不过,如果遇到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采取了不太规范的行为,但只要能证明在当时那种紧急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那么医疗机构就可能没有过错,只是医疗机构要对这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如果医院故意藏起来或者不给患者提供与这次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这就可能被推定有责任。因为病历资料对于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问题非常关键,医院不提供就会影响对事情真相的了解。 最后,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应该真实完整地保存。要是医院把病历弄丢了,或者对病历进行了伪造、修改、违法销毁等操作,那就很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因为这些行为破坏了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得难以还原真实的诊疗过程,进而影响对医院责任的判断。 不过,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对这些情况没有过错,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总之,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医疗机构规范自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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