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哪些原则?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打算走诉讼途径。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要遵循什么原则。想了解下患者和医疗机构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医疗纠纷诉讼举证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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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主要适用以下原则: 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里,患者一方得先证明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并且发生了医疗损害。比如说,患者可以拿出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医疗机构呢,则要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整个诊疗过程。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果患者觉得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就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过,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过错推定原则。要是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有下面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样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免责事由方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由谁举证的行为责任,以及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要承担不利后果的后果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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