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患纠纷后由谁来举证?
我最近和医院有点纠纷,不太清楚该由谁来提供证据。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是我自己要拿出全部证据,还是医院也有举证的责任?主要想弄明白具体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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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复杂,并非完全由一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导致自身损害,那么患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自己在该医疗机构的就医记录,像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这些能证明就医过程和当时身体状况。要是患者有受到损害的事实,比如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等,也得提供相应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伤残鉴定报告等。 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也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举证,要拿出在医疗过程中遵循的医疗规范、操作流程等相关文件,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标准。若医疗机构认为患者的损害是由于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同样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总之,医患纠纷里双方都可能有举证责任,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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