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赔偿依据有哪些规定?
医患纠纷赔偿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不管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现在不再实行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的“举证责任倒置”做法,转为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认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已确定为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三十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
-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十年;但是,60周年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六年。
-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会对医患纠纷赔偿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准确、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双方权益。总之,医患纠纷赔偿依据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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