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有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它有哪些规定和要求,会对我处理这些事务产生什么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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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来产生、改变或者结束某种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做了系统且详细的规定。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比如,自己决定放弃某项权利,这就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签订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得有足够的能力去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表达的是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而且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另外,对于一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等。 了解《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正确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因为不懂法律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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