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能设置抵押权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债权和抵押权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能不能设置抵押权。想具体了解一下这其中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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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不能设置抵押权。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简单说,就是在借钱时,为了保证能把钱收回来,让对方用值钱的东西做抵押,如果对方还不上钱,债权人就可以用这些抵押的东西来抵债 。 而债权只是一种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它不是具体的实物,没有实体形态,不符合抵押权设立需要有具体抵押物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里明确列举的可抵押财产都是实实在在的物品或者有价值的权益,不包括债权。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原理上来说,债权不能设置抵押权。不过,虽然债权不能抵押,但有些债权是可以进行质押的。比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可以出质。质押和抵押不同,抵押一般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通常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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