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权人可以约定清偿顺序吗
在涉及一些抵押相关事务中,我对抵押权人清偿顺序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抵押权人之间能不能自行约定清偿顺序呀?是有什么特殊条件限制,还是完全不可以约定,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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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抵押权人是可以约定清偿顺序的,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首先要明确,法律赋予了抵押权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抵押权人之间可以对清偿顺序作出约定 。 然而,这种约定并非毫无约束。如果该约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约定协议,此时约定的清偿顺序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例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对一栋房屋享有抵押权,甲先登记,乙后登记,丙未登记,原则上按甲、乙、丙顺序清偿。若乙想成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对丙没有影响,但对甲有影响,这种变动就需要经过甲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变动。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一法条为上述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抵押权人约定清偿顺序要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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