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经济事务,对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不太明白。比如有人用房子抵押给了好几个人来借款,那到还钱的时候,到底先还谁后还谁呢?想具体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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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就好比排队一样,先登记的抵押权就排在前面,先得到清偿。例如,甲在1月1日对某房产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乙在2月1日对同一房产的抵押权进行登记,那么在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时,甲先于乙受偿。 其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也就是说,登记了的抵押权比没登记的抵押权更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丙对某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了,而丁没有登记,那么丙优先于丁从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获得清偿。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意味着如果几个抵押权都没登记,那么大家按照各自债权在总债权中的比例来分配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例如,A、B、C三人对某抵押物的抵押权都未登记,A的债权是10万,B的债权是20万,C的债权是30万,抵押物拍卖价款共60万,总债权是60万,那么A可获得10万(10÷60×60万),B可获得20万(20÷60×60万),C可获得30万(30÷60×60万) 。 此外,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的受偿规则,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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