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抵押相关的情况。有人用房产抵押向我借钱,同时好像还有其他人也有相关抵押。我就想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要是到时候对方还不上钱,我能不能优先得到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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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能比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物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用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对抵押权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则清偿。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就好比排队,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先得到清偿,如果登记时间一样,那就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来分这笔钱。其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也就是说,登记了的抵押权人比没登记的更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例如,甲、乙、丙三人都对同一处房产享有抵押权,甲先登记,乙后登记,丙没登记。那么在房产被拍卖后,所得价款先偿还甲,若有剩余再偿还乙,最后还有剩余才轮到丙按债权比例分。要是甲和乙登记时间相同,那就按他们俩的债权比例分配拍卖款。总之,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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