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涉及抵押担保的债权到底是按照什么样的顺序进行清偿的。我自己遇到了相关的经济纠纷问题,涉及到破产企业的抵押担保债权,对这个清偿顺序不太清楚,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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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时,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十分关键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破产财产需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这是因为这些费用和债务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之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充分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职工为企业付出劳动,在企业破产时他们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障。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关乎职工后续的生活保障,税款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也需要在一定顺序上进行清偿。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总之,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公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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