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
我对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债权清偿顺序不太明白。自己涉及到一个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公司事务,想知道在破产清算时,抵押债权和破产费用哪个会先得到清偿呢?特别想搞清楚这两者之间在法律层面的先后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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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和破产费用的清偿顺序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各项费用 ,像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都属于破产费用。抵押债权呢,就是那些有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权,比如债务人用房产抵押向债权人借了钱,这个债权人的债权就是抵押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费用是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的。《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这是因为破产费用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如果这些费用得不到优先支付,破产程序可能无法正常推进。
不过对于抵押物而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抵押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获得清偿。但是,如果抵押物处置后的价值在清偿抵押债权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要纳入破产财产,用来清偿破产费用等其他债务;要是抵押物处置后的价值都不够清偿抵押债权,那么未受偿的部分债权就会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优先顺序之后受偿。
总之,破产费用整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但 抵押债权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未受偿的部分债权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排在破产费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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