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在清偿时具体遵循怎样的顺序呢?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涉及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存在诸多疑惑。比如不同类型的抵押担保债权之间如何排序,在有多个抵押人的情况下清偿规则是怎样的,以及与其他普通债权、破产费用等又该如何协调清偿顺序,很想清楚具体的操作规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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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担保的债权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这部分债权可以就抵押财产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关于抵押担保债权内部的清偿顺序: - 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例如,甲的抵押权登记时间早于乙,那么在清偿时,甲就优先于乙受偿。如果登记顺序一样,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比如甲和乙的抵押权登记时间相同,甲的债权为100万元,乙的债权为200万元,而抵押财产拍卖所得为300万元,那么甲可分得100万元,乙可分得200万元。 - 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的。这是为了保障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 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清偿完抵押担保债权后,破产财产还需要按照一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使其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情况下: -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例如,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还有第三人提供了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对债务人房产的抵押权,那么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这些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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