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押的财产在破产清算中该如何处理?
公司破产清算时,涉及到已抵押财产的处理问题让人困惑。比如公司向银行贷款,用房产作抵押,现在公司破产了,那这抵押的房产到底怎么处置?是银行直接拿走,还是要经过一些特定程序?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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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对于已经抵押的财产,通常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抵押权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优先保障。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破产管理人有权通过清偿全部债务或提供为全体债权人所同意接纳的担保措施,从而收回质押的财产、留置的物品。例如,如果抵押财产是房屋,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相关债务来取回房屋,或者用该房屋抵偿欠付债权人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质押财产或留置财产的市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之时,其回收的额度将仅限于该质押财产或留置财产当时的市场价值。 另外,如果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抵押。而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一般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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