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性?

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很关心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想知道在破产清算这个特定场景下,抵押权到底能不能优先受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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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是具有优先性的,但这里的“优先”需要明确其具体含义和范围。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特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为保障乙的债权实现,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若甲到期无法还钱,乙就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并优先获得清偿。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若A企业破产,B银行对A企业的某套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那么在破产清算时,B银行可以就该生产设备的变价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不过,这里的优先是针对该特定抵押财产而言,并非意味着破产财产会优先全部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破产财产在分配时,需要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比如,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这些需要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等。但抵押权人在其抵押的特定财产范围内是优先受偿的。如果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才会纳入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抵押财产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偿部分则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总之,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要遵循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定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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