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方法包含哪些?


回避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与案件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活动。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在我国,回避的方法主要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这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人员,自己主动提出回避。也就是说,当相关人员发现自己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当自觉主动地向有关机关或负责人提出不参与该案件的处理。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回避则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了解到相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有权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司法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指令回避是指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但相关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以决定的形式指令相关人员回避。这是一种补充性的回避方法,确保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也能被排除在案件处理之外,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有效地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无论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还是指令回避,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设立的具体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