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应符合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房地产的事务,对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要处分抵押的房地产,都需要遵循哪些规定呀,是有一定的流程还是有其他要求,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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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需要符合多方面规定。 首先,从处分的前提条件来说,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在这些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没得到清偿,并且债务人又没和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却没人来代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抵押人违反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其次,在处分方式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协议,把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是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要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没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且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另外,在程序方面,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要是抵押房地产是共有的或者已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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