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能否优先于普通债权?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债务纠纷,债务人有一些财产设置了抵押权,同时还有很多普通债权人。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是不是真的能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具体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呢?如果可以优先,那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这种优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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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够优先于普通债权。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俗来说,就是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并优先拿到钱。 其次,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该条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再者,抵押权优先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折价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将抵押物折抵债务。但要注意,这种方式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进行,不能事先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抵押物就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 拍卖方式: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把抵押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体现抵押物的价值,公平地展现其担保效能。如果条件允许,一般应优先采用拍卖方式。 3. 变卖方式:这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保证公平,变卖时要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最后,在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上,不动产抵押权按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均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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