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轮流抚养是如何判定的?
我和配偶正在考虑离婚,都很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也都觉得轮流抚养对孩子好,但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离婚子女轮流抚养是怎么规定的,会考虑哪些因素来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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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轮流抚养的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轮流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安排是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是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孩子通常由女方抚养,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儿童,法院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做判决,八周岁及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参考其个人意愿。 此外,孩子的性别、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性等,也会作为参考因素。例如一方的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居住环境等是否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而且,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需承担相应抚养费用。抚养费一般是实际收入的20%-30%,抚养两名子女的话,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月收入50%;无稳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按上述比例确定。 相关概念: 轮流抚养:指离婚后父母双方轮流照顾、养育子女,共同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 。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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