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轮流抚养具体该如何解释?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想采用轮流抚养的方式,但不太清楚这具体是什么意思。比如轮流抚养时费用怎么承担,是否有相关法律保障,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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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轮流抚养是指经过法院判决同意离婚的夫妻,在离异后决定让他们的未成年子女轮流居住于双方家庭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互相之间不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抚育费用。若遇到需要为子女花费的大额一次性支出时,两位家长将通过协商来共同承担这部分的开销;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笔费用将会平均分配给两人。 这种轮流抚养的方式,是在法院判定离婚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上适用轮流抚养,要求有父母离婚的事实以及父母自愿达成的轮流抚养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经法院依法确认。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原本生活已处于极度贫困境地,同时另一方亦属于低收入人群的话,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尽管抚养费只占据了另一方月收入的20%-30%,但实际上却可能仅能提供一两百元的支持,这无疑会使得抚养子女的一方承受巨大压力。 总之,轮流抚养需要夫妻双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孩子的需求,妥善协商和安排,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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