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在先的债权会优先受偿吗?
保全在先的债权不一定优先受偿。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在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场合,如果债权没有设立担保,并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从司法实践来看,可能会适当考虑保全在先这一因素,对在先保全的债权人有一定倾斜,但这并非是绝对的优先受偿权。
要是存在有担保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仅仅是保全在先的普通债权受偿。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抵押债权优先受偿。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一定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排在较后顺序。也就是说有抵押的债权会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而保全在先的债权如果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范畴,就没有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的权利。
相关概念: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抵押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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