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优先执行?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了财产保全。现在很关心保全的财产能不能优先用来执行,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优先执行,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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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的财产能否优先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没有担保物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可以优先受偿。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清偿担保物权后,再由保全申请人受偿。因为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另外,在一些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可以先予执行。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等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还应当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以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等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本身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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