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对被告做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对被告做财产保全,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解释一下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车子等)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挥霍争议中的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分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情况: - **诉讼中财产保全**: - 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例如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欠款、交付特定的物品等。 - 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比如,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或者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若不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会造成当事人损失。 - 一般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者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如果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能性,且符合相应的条件,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