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执行是遵循谁保全谁先得的原则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债务纠纷案件,对方欠了多人的钱,我申请了财产保全,就想知道在法院执行的时候,是不是真的按照谁保全谁先得的原则来处理啊?会不会我申请了也不一定能先拿到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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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院执行并不遵循谁保全谁先得的原则。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比如,在一个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依法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其次,当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时,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执行。不过,在确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时,需要分情况讨论: 1. 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没有担保物权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例如,甲、乙、丙三人都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没有为债务提供担保物权,甲先向法院申请了对该公司财产的执行措施,那么在清偿时甲就优先于乙和丙受偿。 2. 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清偿担保物权后,再由保全申请人受偿。例如,某公司向银行借款,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同时还欠其他债权人的钱,在执行时,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会优先就抵押的房产受偿,剩余的财产再按照相关规则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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