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担保的债权会优先清偿吗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涉及到有担保的债权。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有担保的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相比,是不是会优先得到清偿呀?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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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有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优先清偿的。简单来说,担保就像是给债权加了一道保障。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了一笔钱,同时用自己的房产给这笔借款做抵押担保。如果到了还款期限甲还不上钱,那么乙作为担保权人,就可以依法对甲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从处置房产所得的款项中优先拿回自己的借款。 不过,有担保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也存在一些具体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首先,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其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而且,如果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要是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同样作为普通债权。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公正原则,平衡了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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