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能够设定抵押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不少财产是可以设定抵押权的。简单来说,抵押权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以下这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首先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这其中建筑物比较好理解,就是我们常见的房屋等;其他土地附着物则包括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农作物,依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通俗讲,就是对特定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用来抵押。 再者是海域使用权。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这种权利也能设定抵押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也能设定抵押权。生产设备是企业用于生产的各种器械;原材料是生产加工前的各种物料;半成品是还未完全制成的产品;产品就是已经完成生产的物品。这些动产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都能用于抵押。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同样可以。比如房地产开发商正在建设中的楼盘,船舶制造企业正在打造的船舶,航空制造公司正在生产的航空器等,虽然还在建造过程中,但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预期收益,也能够设定抵押权。 交通运输工具也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像我们日常使用的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只要所有权人有权处分,都可以用来抵押。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能抵押。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财产类型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抵押,就有可能作为抵押物。 总之,抵押人还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常见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又为经济活动中的抵押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和交易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