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质押的债权有哪些?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权质押这方面。不太清楚到底哪些债权是可以用来质押的。想具体了解下,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里,有哪些类型的债权是明确能够拿去做质押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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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首先是票据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这些都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支付票据 ,当需要质押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债券、存款单也可以质押。债券是一种债务凭证,存款单则代表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权益。兑现日期届至时,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但兑现后要通知出质人,并协商处理方式。 还有仓单、提单中的债权。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存货人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证明。提货日期届至时,质权人有相应权利提取货物,同样要和出质人做好沟通处理。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也在可质押范围内。基金份额和股权代表着对基金或公司的权益,具有一定价值,可以用来质押获取资金或担保债务。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能质押。这些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通过质押可以盘活资产。 另外,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也能质押。比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来预期会收到的账款,在符合规定下也能用于质押。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能质押。总之,这些可以质押的债权,都是法律明确规定或认可具有一定价值且可流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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