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权质押担保这方面。我不太清楚债权到底能不能用来做质押担保。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这是否可行,要是可以的话,又有哪些条件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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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可以作质押担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里面包含的一些权利本质上就是债权性质,所以从法律规定能看出债权可用于质押担保。 不过,要作为质押担保的债权,有一些要求。首先,成为质押标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是无效的,因为这属于标的不能的情况。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像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在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所以也不宜质押。另外,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因为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保障,担保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这就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要是债权不可转让,这个过程就无法实现。 最后,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 总之,在考虑用债权作质押担保时,一定要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以保障质押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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