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该如何解决?
我在给朋友借款做担保时,朋友不仅找我做保证人,还拿自己房子做抵押。现在朋友到期没还钱,债权人要我承担还款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到底是先用房子抵债,还是我就得直接还钱?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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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在法律上需按照不同情况来处理。 首先,如果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实现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就好比大家事先讲好怎么处理,那就按说好的办。例如,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提供物保的人一起商量决定,到期债务不还时,先拍卖抵押物来偿债,有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那就照此执行。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此时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这是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先用它偿债比较合理。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汽车抵押借款,同时有保证人,在没特别约定时,到期不还钱,就先处置汽车来还钱。这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有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最后,当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第三人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抵押,同时还有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是拍卖房产偿债,还是找保证人还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责任后,有相应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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