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那么各保证人就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份额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比如说,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做保证,约定甲承担60%的保证份额,乙承担40%的保证份额,在债务人丙无法偿还债务时,甲就需要在60%份额内承担责任,乙在40%份额内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保证人要求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保证责任。例如,A、B为C的债务做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还可以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具体由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另外,无论保证人是按份承担还是连带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保证人帮债务人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要回来这笔钱,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总之,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时,保证责任承担先看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有选择权,且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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