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是不是必须要承担清偿责任呢?
在一些借贷关系中,常常会有担保人的存在。现在碰到一个情况,主债务人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没有还钱,而这里的担保是连带保证的形式。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不是一定要把钱还上呀?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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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保证中,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保证方式的一种,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可以把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看作是一个整体,都有义务把债务还清。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没有还钱,那么乙既可以找甲要钱,也可以直接找丙要钱。 最后,当担保人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担保人把钱还了之后,可以再向主债务人要回自己代偿的那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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