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成立后还可以再抵押吗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有个疑惑。我把自己的一项动产拿去设立了质权,现在因为某些原因,还想把这个动产再拿去抵押。就想弄清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质权成立之后到底能不能再抵押啊,要是可以,后续有啥需要注意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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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质权成立后是可以再抵押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质权和抵押权。质权呢,就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两者并不相互冲突,因为抵押并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如果同一个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权和抵押权,在处置这个财产时,要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哪个权利人先得到清偿。例如,先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之后又交付设立了质权,那么在财产拍卖、变卖后,抵押权人先受偿;反之,先交付设立质权,后办理抵押权登记,质权人先受偿。 所以,质权成立后可以再抵押,但在实际操作和后续可能涉及的财产处置中,一定要关注清偿顺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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