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会同时转让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债权的事务,对其中抵押权的问题不太清楚。我有一笔债权想要转让出去,同时这笔债权还有相应的抵押物。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把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不是也会同时跟着转让给对方啊?主要想弄明白这两者之间在转让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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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一并转让的。这是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就好比是主债权的“小跟班”,主债权转让了,它通常也得跟着走。并且,抵押权不得独立于主债权单独转让,也不能拿去为其他债权作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五百四十七条也指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而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债权转让的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当债权转让时,相应的抵押权就会同时转让给债权的受让人。例如,甲把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同时甲对乙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丙在获得债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对抵押物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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