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被抵押房产可以保全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房产的法律事务,遇到了一个问题。有一处房产已经被抵押出去了,但现在又涉及到一些纠纷,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处被抵押的房产能不能进行保全啊?我就是想弄清楚法律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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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被抵押的房产是可以进行保全的。 首先解释一下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抵押权呢,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即便房产已经设立了抵押,法院依然能够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不过,当抵押财产被拍卖或变卖时,所得价款要优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举例说明,如果甲把房子抵押给了乙银行贷款,后来甲又和丙产生了债务纠纷,丙向法院申请对甲抵押给银行的这套房子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是可以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但要是后续房子被拍卖了,拍卖所得的钱要先还给乙银行,剩余部分才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所以,被抵押房产能保全,只是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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