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可以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吗
我最近有民间借贷的需求,想用不动产做抵押来获取借款。但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民间借贷里,能不能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要是可以的话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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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是可以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不动产抵押登记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把不动产(像房子、土地等)作为抵押物,通过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能够对这个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就明确了可以用于抵押的不动产范围,只要是符合这些条件且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就能够用来在民间借贷里做抵押。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当用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抵押时,必须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办理了登记,抵押权才会正式生效。 所以,如果在民间借贷中想用不动产抵押,要先确认该不动产是否在法律允许抵押的范围内,然后去办理抵押登记,以此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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