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确定房屋的抵押权的?
我最近打算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办理一些贷款来周转资金。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房屋的抵押权到底是怎么确定的。我想了解整个确定的流程、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些具体方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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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定房屋的抵押权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设立房屋的抵押权,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同时要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应包含这些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 。 然后,关于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完成了法定的抵押登记程序,房屋的抵押权才真正在法律上设立起来。 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就可以对该房屋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且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另外,房屋抵押人也享有一定权利,比如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等。总之,民法典对于房屋抵押权从设立到实现以及抵押人的权利等方面都做了全面规定,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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