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什么,如何确定抵押物抵押效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房屋抵押相关的事务,对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不太清楚,也不知道该怎么去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效力。心里很没底,担心自己在这过程中会出现失误,导致权益受损。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操作中,房屋抵押权对外到底有哪些具体效力,还有确定抵押物抵押效力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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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指的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以及与抵押房屋相关的其他权利和财产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处分权的效力方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屋时,如果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没有告知受让人,这种转让行为通常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防止抵押人随意处置抵押物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其次,房屋抵押权对后位抵押权的效力,当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时,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再者,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上债权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关于如何确定抵押物抵押效力: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意味着像房屋这类不动产,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会生效。例如,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只有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乙的抵押权才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可以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不过,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丙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丁,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之后丙又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戊,戊取得汽车所有权,丁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戊。 抵押物清单是确定抵押物抵押效力、确定抵押物范围、固定抵押物状况的重要依据,它是抵押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就是抵押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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