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抵押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怎样的情况才算善意取得抵押权。比如说,在实际交易中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呢?不同类型抵押物的认定标准会不会有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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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认定善意取得抵押权,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需存在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的情况。例如,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或者抵押人实际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动产。这意味着抵押物的权属状态在抵押权设立时存在错误,抵押人并不具备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其次,有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 再次,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即债权人在签订抵押权合同时并不知道抵押物的权属错误或抵押人无处分权的情况。 最后,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只有在抵押权已经进行了登记,善意取得的制度才能适用。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该条款规定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相关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中明确了善意取得的一些条件,虽然是针对所有权,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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