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动产物权处分的善意该如何认定?

最近碰到一个房屋买卖纠纷案子,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处分善意认定的问题。比如一方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卖了,买的人是不是善意取得不太清楚。想了解下具体怎么判断这个善意,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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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动产物权处分的善意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考量因素。 首先,要明确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具体到不动产物权处分的善意认定,需满足几个关键条件。一是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即处分人没有合法的权利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却实施了处分行为,并将其转让给了第三方。例如,甲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却将该房屋卖给了乙。 其次,第三方在获得该房产时,必须是在不知情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情况下。这里的“不知情”是指受让人在交易时确实不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不应当知道”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比如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低价、是否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合理的审查等。例如,如果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受让人没有进一步核实产权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 最后,还需要完成确权登记程序。也就是说,受让人不仅要在主观上是善意的,还需要通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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