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动产一房二卖的效益究竟如何确定?

最近碰到一个房产纠纷,就是一套房子被卖给了两个人。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一方能真正得到房子,还有各自的权益怎么保障,一房二卖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有怎样的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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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其效益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子将归属其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则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其次,如果买卖双方均未能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且房屋也尚未实际交付给任何一方,那么便需要遵循“先交付者优先取得所有权”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谁先实际占有了该房屋,谁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同样有权要求出卖方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买卖双方均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并且房屋也未实际交付,那么这两份合同都将处于未履行的状态。此时,应遵循“先订立者优先履行”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即先订立的合同将优先得到履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某些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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