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最近碰到一个房子纠纷,卖家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现在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具体会怎么处理。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常见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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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的认定和处理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关于认定方面,“一房二卖”是指房屋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转卖他人的行为,这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出卖人主观是否故意。 其次,在处理方式上: - 若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未实际履行,一般以签订时间先后为判断依据,先签订的协议通常更具优先性。这是基于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体现了对先达成交易意向的买受人的保护。例如,甲与卖家先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双方都还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卖家又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甲的合同优先。 - 若其中一位买家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关财产的产权,根据产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法院会优先保护已取得产权的买家的权益。比如,甲虽然签订合同在后,但已经完成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那么甲的权益会得到优先保障。 - 在各方均未成功掌握产权的情形下,以最早实际掌控该房地产的一方为主导。也就是遵循占有权优先的原则。例如,甲先入住了该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在这种情况下,甲的占有权益会在处理中得到考虑。 - 若有一方已按约履行义务,法院也应尊重其权益,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理,即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例如,甲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而乙还未支付,那么在处理时会倾向于保护甲的权益。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一房二卖中,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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