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一房二卖通常不属于善意取得。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如不动产的登记),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而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中,卖方是有处分权的,只是其违背诚信原则将同一房屋卖给了不同的买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或动产的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一房二卖并不符合善意取得中“无处分权人转让”这一关键条件,因为卖方在两次售卖时都对房屋有处分权,只是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先卖给乙并签订合同,但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又将该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这里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因为甲是有处分权的,只是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和对乙的侵权。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拥有有效交易合同者,有权依法主动向卖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将相应房产依法依规移交予其所有。对于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以及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相关主体而言,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计算,其享有一年的期限来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措施包括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撤销相关契约,并据此要求卖方将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悉数退还给买方,同时还需依法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数额两倍的补偿与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