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监居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监居(监视居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留置主要是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并且在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满足法定情形时才会采取。而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符合监视居住的各种情形。
其次是决定和执行机关不同。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并执行,这体现了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中的重要职责。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同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来做出决定。
再者是期限不同。留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后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同。留置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其人身自由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而监视居住 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相对留置而言,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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