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拘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监拘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有些混淆。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它们在各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是针对不同人群,还是在执行方式、时间限制上有差别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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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拘中的监视居住与留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活动区域等的措施。而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监察机关为了调查相关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对特定人员采取留置手段。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留置则专门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再者,执行场所不同。监视居住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留置是在特定的留置场所执行。 最后,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留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的适用对象、程序、期限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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