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看守所的区别是什么?
最近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对留置和看守所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里,它们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呀?是适用的对象不一样,还是管理的主体有差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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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看守所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目的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简单说,就是监察机关为了把一些涉及职务方面违法犯罪的事情查清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一种手段。而看守所是刑事羁押场所,主要作用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也就是把一些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在里面,保证司法程序能正常进行下去。《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留置作为监察调查措施 ,而关于看守所的性质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中有体现。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些大多是公职人员或者和职务行为有关的人员。看守所羁押的则是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范围更广,涵盖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不管是盗窃、抢劫等普通犯罪,还是其他更严重的犯罪,只要符合被逮捕、刑拘条件的都可能被羁押在看守所。 再者,管理主体和依据不同。留置由监察机关执行,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察机关就是专门负责监督公职人员的机构,按照监察法等规定来实施留置措施。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很多职责,对看守所的管理就是其中一项,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等要求保障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最后,期限规定不同。留置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这是为了防止对被留置人员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过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看守所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进程而定,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期限要求。比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都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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