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押和留置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相关的内容,对留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感觉它们好像有点相似,但又觉得肯定有不同之处。想弄清楚在实际的法律场景里,留押和留置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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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押和留置确实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有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性质上来说: 留押在担保物权领域有所涉及,比如在抵押关系里,留押是和抵押物在债务到期没清偿时的处置相关的概念。并且传统上是禁止流押的,流押条款就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能和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为保护抵押人,防止其因一时困境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留置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形式。简单讲,就是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要是债务人没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用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汽车修理店在车主没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有权留置汽车。 其次在适用范围方面: 留押主要适用于抵押关系等涉及财产担保但存在特殊限制的情形。 留置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一方没履行相关债务时,另一方有权留置相关动产。 从法律依据来看,关于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留押主要是基于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以及对抵押物处置限制等原则衍生的概念。 总之,留押更多侧重于抵押关系中抵押物处置规则,留置侧重于特定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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