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审查和收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审查和收押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情况。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时,经依法审批,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收押一般指的是羁押,是一种刑事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适用对象方面,留置主要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特定对象。比如,某公职人员被怀疑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贪污行为,监察机关就有可能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而收押适用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涵盖范围更广,像普通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都可能被收押。 从决定机关来看,留置由监察机关决定并实施。监察机关依据调查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收押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例如,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条件时可以先行拘留进而羁押;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逮捕并收押;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可以对被告人作出收押的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相应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而关于收押的规定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刑事法律中,明确了不同阶段、不同情形下收押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总之,留置审查和收押在性质、适用对象和决定机关等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