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措施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了措施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感觉有点迷糊。想知道这两者在法律上到底有哪些不同呀?是适用的情况不一样,还是在程序上有差别呢?希望能有人通俗易懂地给我讲讲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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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措施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法律领域包含了各种各样为了达到一定法律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而留置在法律中有特定含义,它主要有两种常见情况。 一种是监察法里规定的留置措施。这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用的手段 ,具有强制性,是在规定场所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盘问等操作,目的是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等。比如公职人员被怀疑有严重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就可能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另一种是民法中的留置权。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就可能对加工的物品有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从适用主体看,监察法里的留置措施主体是监察机关;民法中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从目的上,监察留置是为了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民法留置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从适用对象来说,监察留置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民法留置权针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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