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留置权有哪些区别?
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对留置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感觉它们好像有联系,但又不太清楚具体差别在哪里。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场景里,它们在定义、成立条件,还有其他方面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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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留置权确实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讲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留置是一种行为。简单讲,就是在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这类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要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把这个财产留置,后续还能以该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成立。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得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像刚才提到的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得基于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已到清偿期,可债务人却没履行义务。这时候留置权就可能成立啦。 再从特性方面看,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要是债权消灭了,留置权也会跟着消灭。而且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没有得到全部清偿,留置权就依然存在于留置物的全部之上。 另外,在权利实现上也有区别。留置作为一种行为,更侧重于债权人实施留置这个动作本身;而留置权作为一种权利,当满足法定条件后,债权人就拥有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留置和留置权的行使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总之,留置是具体的行为操作,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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